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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商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发布者:党政办公室审核员发布时间:2022-06-1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增加学校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必须遵守《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和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纸质、胶片、磁带、电子存储介质以及其他载体反映、记录和保存的内容。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的原则。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是学校信息公开的义务人,有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学校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要求公开学校信息、获取学校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公开信息前,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党委书记为组长副书记、副校长为副组长,学校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解决学校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全面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为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推进、督促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学校信息不得收费。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招聘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情况,外籍教师与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学校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条  学校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师生个人身份信息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要依法对全校产生的保密信息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鉴定,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解密,并按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公开的信息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一)学校门户网站、学校官方微信、微博;

(二)校报、校园广播等校内外媒体;

(三)工作简报、年鉴等;

(四)相关部门和场馆设立的信息索取点;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网址为http://www.lanzhoutbc.cn/。学校在校园网主页上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将汇编成册的学校规章制度,印发给各部门和单位,提供免费查阅。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报到时发放给每位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要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甘肃省教育厅或者上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坚持“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学校层面的信息,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开,发布在校园网主页信息专栏中;属于学校某一方面业务工作的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公开,发布在部门主页上,并给党政办公室提供索引清单,由党政办公室在学校信息公开专栏中建立索引链接;属于几个方面业务交叉工作的信息,由牵头单位负责提出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要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初次受理该申请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九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受理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能当场答复的应当予以当场分别作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三)属于学校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给申请人给予书面答复;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甘肃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在信息公开专栏中向全社会公开,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被举报、被处理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评议制,聘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以及家长、教师、学生等有关人员成立信息公开评议委员会或者以其他形式,定期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举报。收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学校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侵犯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从事学校活动所产生的学校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