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成立于2000年,是2004年经教育部第一批确认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独立学院。经甘肃省教育厅同意、国家教育部批准,面向全国二十七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校名称: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部委代码:13511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学校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和平开发区学院路
邮政编码:730101
学校网址:www.lzlqc.com
招生办公室电话:0931-5271634、5271600(兼传真)
E-mail:lqxyzb@163.com
第四条 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颁发: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自2008年起招收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董事会、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院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全面系统地宣传学院的办学思路、学科特点、专业内涵;开展招生工作的调查和研究;进行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制定招生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以教育部和各有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提档比例一般为100%-120%。
第十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坚持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中,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当批次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不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可以录取未填报我院志愿且服从院校调剂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 “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同时参照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当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已录满时,则在填报专业内依据分数级差作适当调整。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对专业服从调剂者,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当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 我院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一般情况下,要求考生英语成绩合格,对于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则要求英语成绩优良。
第二十条 对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及其它理工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一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专业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各项收费按照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学费: 本科9000元/人·学年;
艺术类10000元/人·学年。
2、住宿费: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住宿费4人间:1350元/人·学年,8人间1000元/人·学年。
注:如遇物价部门调整收费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分为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奖学金金额100-8000元/年不等,奖金面50%以上。
第二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精神,被我院录取的地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报到入学前可以在生源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2011年甘肃省艺术类招生简章
一、学校名称: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学校部委码:13511
二、学校性质:本科独立学院
三、办学地点:甘肃 兰州
四、招生计划
专业 | 层次 | 人数 | 科类 |
艺术设计(景观设计方向) | 本科 | 40 | 文理兼收 |
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方向) | 本科 | 40 | 文理兼收 |
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方向) | 本科 | 76 | 文理兼收 |
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方向) | 本科 | 76 | 文理兼收 |
注:招生录取时以各省招办(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为准。
五、艺术设计系及专业简介
1、艺术设计系简介
艺术设计系创建于 2000 年,现有在校学生808人,已经建立了一支结构较为合理、师资相对稳定的学科队伍,有教职工人数17人,其中专任教师11人;教师职称结构上,有教授5人,副教授4人,讲师6人。他们在艺术学、广告品牌设计、CI设计、美术创作、视觉传达等方面教学经验丰富,有较高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艺术设计系现设有造型基础教研室、艺术设计教研室等。拥有比较完备的文化课教室、设计制作教室、画室、作品陈列室、资料室、专业机房和多媒体教室等,能够满足基础和专业教学的要求。
2、专业简介
艺术设计(景观设计方向)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现代景观设计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练操作各种专业软件,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景观规划能力,从事区域景观、商业景观和各类公共、居住建筑室内外环境规划设计等方面工作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景观设计类应用型人才。
艺术设计(环境艺术设计方向)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扎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艺术规划能力和专业技能,从事展示设计、室内外设计、环境艺术设计与创作、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艺术设计类应用型人才。
艺术设计(广告艺术设计方向)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扎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创造性思维、独立或协作进行广告设计的能力和专业技能,从事广告策划、创意与设计、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艺术设计类应用型人才。
艺术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方向)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具有扎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较高的文化艺术素养及设计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熟悉现代新科技制作手段,从事企业形象策划、传媒设计与创作、包装设计及多媒体艺术等视觉传达设计领域的艺术设计类应用型人才。
六、考试及录取
1、我院2011年艺术类招生不组织单独的专业考试,招生录取时认可甘肃省美术类统考成绩。
2、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办领导下统一进行,凡符合省招办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凡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录取时按照“文化课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从高到低,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数学成绩计入文化课总分)。
3、凡填报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优先录取,第一志源生源不足时考虑录取第二志愿考生。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我院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按照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颁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 自2008年起录取的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学士学位证。
2、学费标准:本科:10000元/学年.人;
住宿费:4人间:1350元/学年.人;
8人间:1000元/学年.人;
八、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931-5271634;0931-5271600
2、传真:0931-5271600
3、联系地址:兰州市和平开发区学院路兰州商学院陇桥学院 招生就业处
4、邮政编码:730101
5、E-mail地址:lqxyzb@163.com
6、院校网址: http://www.lzlq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