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和合理使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内、外资金、政府财政性补贴资金及捐赠资金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节约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低值易耗品的采购部门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 低值易耗品的范围和采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值易耗品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保障所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使用寿命短,计入固定资产后不便于处置的资产(如投影仪灯泡、水电暖设备等配件),或者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如文艺用品、卫生用品、玻璃器皿、元件、器件、办公、劳保用品、材料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选择集中或零星采购。
(一)对于需求量较大的低值易耗品,资产管理处每学期初参考过往年度需求量进行集中采购;
(二)对于临时需求的低值易耗品,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进行零星采购。
第六条 低值易耗品申请采购流程。
(一)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集中采购由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
(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使用部门报送资产管理处审查、预算;
(三)资产管理处审查、预算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四)资产管理处根据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意见实施采购。
第三章 低值易耗品的保管和发放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纳入库房管理,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账、物相符。
第八条 低值易耗品入库流程。
(一)库管员按采购人员提供的采购申请单、物资清单、发票核对物资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库管员按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查验,如出现质量问题,不予入库,采购人员应及时退、换相关物资;
(三)验收合格后,库管员通过库房管理系统办理入账手续,并制作二联入库单,与采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四)库管员按库房类目分类摆放低值易耗品。
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出库流程。
(一)集中采购的库存低值易耗品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特殊情况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按照发放标准、限额等规定,结合实际需求予以审批(特殊情况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库管员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出库手续,制作出库单,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二)使用部门零星申请采购的低值易耗品
1.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一次性或分批次领用低值易耗品;
2.库管员根据实际出库数量办理出库手续,制作出库单,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教职工离职时,如有未使用的低值易耗品须交回资产管理处库房。
第四章 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和报废
第十一条 建立低值易耗品的清查盘点制度。资产管理处必须对存放的物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 经清查盘点出现的盘亏、盘盈,应如实制作盘点报表并说明理由,按流程审批后予以调账。
第十三条 库存的低值易耗品如发生自然损耗,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都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冲减手续,并进行账务调整,使其账面记录与实物相符。
第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报废流程。
(一)使用部门如需报废低值易耗品,须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兰州工商学院物资报废申请单》,不得私自处置低值易耗品;
(二)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管理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三)资产管理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审批通过后,由资产管理处处置报废的低值易耗品,如有残值,上缴财务处;
(五)报废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 低值易耗品的赔偿。低值易耗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个人使用不当或个人责任造成物资的毁损或丢失、被盗的,由责任人按采购价的2倍金额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