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物资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必须遵循公开、透明、质优、节约的原则。在采购过程中,努力维护学校的权益。
第三条 学校各项物资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采购所用学校预算内、外资金、政府财政性补贴资金及捐赠资金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大宗物资、项目建设的采购方式确定为竞争性谈判的,需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
(一)组长:分管校领导;
(二)成员:申报部门代表、专业人员、资产管理处或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竞争性谈判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组长领导下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工作,严格把控谈判流程,认真执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制度;
(二)负责项目合同的审定、签约;
(三)负责项目履约、项目验收、资产入账;
(四)接受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申报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前期调研、方案论证及谈判文件的制定工作;
(六)其他相关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谈判工作。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流程
第七条 在竞争性谈判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办公室组织开展谈判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编制谈判文件
1.谈判文件由项目申报部门负责编制(其中商务条款由资产管理处配合编制);
2.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讨论通过后,报组长审定。
(二)发布谈判公告
确定谈判文件后,由谈判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学校网站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
(三)发放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小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给予发放谈判文件。
(四)提交谈判文件
投标人在公告规定时间内提交谈判文件,逾期不予受理,提交文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时另行处理。
(五)谈判及中标人确定
1.谈判小组在规定时间开标、评标后,分别与各投标人单独谈判,谈判轮次由竞争性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2.若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竞争性谈判小组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
3.谈判结束后,竞争性谈判小组应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4.竞争性谈判小组按性价比最优原则确定中标人。
(六)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四章 谈判纪律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出现下列情形的,取消其谈判资格,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有不正当倾向性的;
(二)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恶意串通的;
(三)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投标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其他投标人恶意串标的;
(四)向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