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资产库房的管理,实现资产库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后勤服务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资产库房主要存储学校维修材料、办公用品等常用物资。
第二条 资产库房遵循“凭单出入、账实相符、满足需求、严格控制”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 资产库房由资产管理处专职库管员负责管理。
第四条 库房物资存储应做到适时适量,发放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章 验收、入库
第五条 验收入库流程:
(一)库管员依据采购人员提供的清单、发票、采购申请单等凭证,仔细核验待入库物资;
(二)库管员验收合格后,按物资类目录入管理系统,出具二联入库单,交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第一联作库房记账凭证,第二联作费用报销单;
(三)库管员按类目分区摆放入库物资。
第六条 入库时,如有凭证、单据不全,数量不清、质量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由采购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库管员要及时进行物资验收,做到日清日结。
第三章 领用、出库
第八条 领用出库流程:
(一)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特殊情况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按照发放标准、限额等规定,结合实际需求予以审批(特殊情况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库管员根据审批结果,准备相关物资,由领用人核对规格、数量;
(四)库管员制作二联出库单,领用人确认签字,第一联作库房记账凭证,第二联交领用人;
(五)库管员发放物资。
第九条 如需借用库房物资,借用人凭申请单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期归还,不得白条抵库。逾期未归还的,责令其归还;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
第四章 库存物资的盘点
第十条 库管员必须认真执行库存物资盘点制度,每学期盘点一次,制作报表。
第十一条 在盘点中发现的物资数量溢缺、损坏、变质、损耗、过期失效等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查并形成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进行相应账务调整,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库管员应对库存积压物资、无数量变化物资进行定期盘点,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以书面形式报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拿出处理意见,经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库存物资的保管
第十三条 库管员要对物资按类目、规格、型号分区分类别摆放整齐,做到合理有序,防止损坏。针对储存物资的特性,采用适当的储存方法。对温度、湿度等条件敏感的物资,易燃、易爆物资,应有特殊标识,并采取必要的安防措施。
第十四条 库管员应定期检查库存情况,根据物资使用需求,及时提出集中采购计划,根据《兰州工商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按流程进行采购补充。
第十五条 库管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物资因超期、变质、失效等造成损失。
第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发生物资超期、变质、失效或坏损的,库管员应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置。
第十七条 库管员要妥善保存出入库单据,制作库房记账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做到定期存档。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库管员要有责任心,监守岗位,无故不能离岗。对突发事件能及时处理和协调,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非保管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代存私人物资,不得私自拿用物资。
第二十一条 严禁任何人在库房内吸烟、扔垃圾。
第二十二条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库房内物资损失的需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库管员应每天进行消防安全、防盗防火检查,做好安全台账。
第二十四条 库房钥匙由库管员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如有丢失,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库管员工作调动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账、实核实准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