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投标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具体项目成立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工作。
(一)组长:分管校领导;
(二)成员:资产管理处、财务处、项目申报部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专家组成员;
(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招投标的执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主要职责有:
1.参照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学校有关招投标采购规章制度;
2.执行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决定;
3.召集招投标工作小组会议,审议有关招投标事项;
4.负责组织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
5.负责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约;
6.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交付工作;
7.处理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
(四)项目申报等部门,主要职责有:
1.拟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2.负责拟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相关技术条款由项目申报部门拟定、商务条款由资产管理处拟定)交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审定;
3.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
(五)财务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负责经费管理、预算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学校视具体情况可对以下范围的项目实行招标采购:
(一)大宗物资采购项目: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软件等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项目:包括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等服务。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学校按有关规定通过审批的项目;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第七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商务、技术条款要求,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具体的商务、技术条款;
(三)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参数及要求;
(四)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六)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七)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九)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十)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一)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符的内容。
第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招标人提供相关材料:
(一)具有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
(二)相应的资质等级、资信证明和业绩材料;
(三)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和条件。
第十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人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二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由招投标工作小组主持,公开进行。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第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十四条 评标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评审委员会)负责,工作规则如下: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的,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招投标工作小组的排序进行推荐,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资产管理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经招投标工作小组审核后调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工作小组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合同时,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 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接受财务处、校工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出现下列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二)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恶意串通的;
(四)收受投标人、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泄露应当保密的有关投标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中标、成交无效,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取消投标人一至三年内参加我校招标项目资格并予以公告;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与招标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四)向招标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接受参与学校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