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指:一是教学、科研、办公设备和家具;二是图书、课桌椅等大批同类物资;三是各类工具;四是各类软件等无形资产,视同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五是房屋、土地、植物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合理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其安全、完整,有效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及监督检查;固定资产账务动态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学校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等形式获得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兰州工商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分为: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无形资产;低值耐用品;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包括:关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成本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第九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化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十条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即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校属各部门(使用部门)为三级管理部门。
(一)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统一管理。
(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二级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按资产类目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为:
1.基建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土地、房屋及其它构筑物等方面固定资产的管理;
2.信息中心负责管理全校电教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固定资产的管理;
3.后勤管理处负责各办公室、教室、教职工宿舍的办公或生活用具;学生宿舍的生活用具(桌、凳、柜、床、床垫);校园基础设施(如路灯、宣传栏等)和植物等方面固定资产的管理;
4.图书馆负责管理图书资料、设施等方面固定资产的管理;
5.保卫部门负责管理学校消防器材等方面固定资产的管理;
6.艺术设计学院负责管理本学院教学用具(静物)等方面固定资产的管理;
7.体育教学部负责管理体育教学器材、健身器材等方面固定资产的管理;
8.对于以上未列出的其它类固定资产,由其它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三)校属各部门(使用部门)均为三级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一、二、三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一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完善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2.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与验收工作;
3.负责固定资产处置;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账务的动态管理;
5.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和报告统计工作;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二)二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业务管理规范、标准、办法;
2.参与可行性论证及采购、验收工作;
3.负责归口资产的清查、维护和调拨等工作;
4.负责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技术鉴定,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5.检查、指导三级管理部门对其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三)三级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2.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清单,做到账物相符;
3.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如有严重损坏应及时报告二级管理部门或采取相应措施;
4.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参与固定资产处置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二条 所有增加的固定资产,必须到资产管理处办理入账手续。如无资产管理处开具的《兰州工商学院固定资产验收单》,财务处不予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 三级管理部门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也属学校资产。资产管理处按照捐赠固定资产计价原则,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加手续。
第十四条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应由二级管理部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同时出具书面报告,说明盘盈(盘亏)原因,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和校长审批后,资产管理处方可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手续。
第十五条 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固定资产,应按报废处理。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六条 三级管理部门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若有多余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应主动报告二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剂,并将调剂结果报资产管理处予以调账。
第十七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二级管理部门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 三级管理部门对其占用的学校固定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注意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使固定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九条 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损坏、被盗或丢失的,应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三级管理部门占用的固定资产若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二级管理部门安排专人(项)维修,恢复其使用功能。维修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固定资产出现故障,及时报二级管理部门。
(二)二级管理部门受理后,安排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三)维修人员要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完工后,使用部门在维修单上签字验收。
(四)确为无法修复的,二级管理部门要及时报资产管理处并办理相关的报损、报废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其包括出售、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一、二、三级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财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流程
(一)三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二级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经确认后报送资产管理处;
(二)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三)经鉴定符合处置条件的,填写《兰州工商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单》,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五)处置固定资产;
(六)资产处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档、技术资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按照“五年一清查、一年一抽查”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清查流程。
(一)通知。资产管理处发布资产清查通知。
(二)自查。三级管理部门先进行自查,核对账实相符情况,如实将自查结果报资产管理处。
(三)复查。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账目和三级管理部门自查结果,会同二级管理部门进行复查。
(四)报表。对于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资产管理处要做到实地查看,找出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编制出资产清查报告,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五)调账。资产管理处根据审批后的资产清查报告,调整固定资产账簿。
第八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做好总分类账。要做到及时登账、调账,及时建立、完善个人固定资产账。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在校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必须向二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如果没有一、二、三级管理部门验证、签字、盖章,人事处不予办理调岗或离校手续。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 资产管理处要经常深入三级管理部门,全面了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进行科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二、三级管理部门和使用人员,都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管好学校固定资产,维护其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后,视其情节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责成赔偿损失或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因保管不善、不慎或工作失职、违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根据损失价值,按一定比例予以赔偿;
(二)非工作需要使用固定资产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
(三)故意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者,或弄虚作假谎报固定资产流失而变相盗窃者,或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逃避责任者,除责成赔偿全部损失外,还视其具体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为数人时,按鉴定结论确定每个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后分担赔偿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