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进一步推进我院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监督处理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兰州工商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一、负面清单范畴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公开场合或在网站、微博、微信、qq、贴吧等各类社交媒体或互联网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危及意识形态安全的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危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院和学生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
3.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4.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5.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学、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散布对抗中央、有损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2.在课堂教学和科研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3.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5.从事对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有不良影响的活动或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6.未经学院批准,随意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
7.任课教师、命题教师、审查试卷教师在考试前有意泄露试题,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倒卖试卷。
8.擅自不公正地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造成恶劣影响。
9.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教材选用或向学生发放教材(含自编教材)、讲义、辅导材料并收取费用。
10.在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中谋取私利。
11.在招生、招聘、评审、考试(评卷)、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学生干部、奖(助、贷、补)学金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学生学科竞赛指导等工作中,收取学生钱物或接受学生请客,违反规定为学生提供不正当便利。
12.利用职务之便,让学生或家长给自己办私事,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
13.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三)学术道德方面
1.伪造学历、学位、成果等。
2.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3.买卖、代发论文、专利及其他成果。
4.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和教育教学成果;未参加创作而利用职务之便,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署名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四)工作和生活作风方面
1.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2.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作为互联网群组(群聊)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违规使用办公平台发布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4.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拒不接受分配的其它工作;无故旷工。
5.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这些活动。
6.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二、对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的处理
(一)师德师风失范行为举报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
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学院办公室为师德师风失范行为案件举报受理、调查取证和复核单位,人事部、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为配合单位。
1.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学院领导,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
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董事会办公室:
办公电话:0931-5271798 电子邮箱:lzlqcyz@163.com
党委工作部:
办公电话:0931-5271613 电子邮箱:1026629110@qq.com
学院办公室:
办公电话:0931-5271703 电子邮箱:tmgcxyjy@163.com
2.相关部门对举报案件进行复核时须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3.根据复核结果,按照“谁受理、谁调查、谁提出处理意见”的原则,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上报学院。失范行为人是党员的,由党委工作部提出党纪处分意见。属于学术范围的,征求院学术委员会鉴定意见。
4.根据师德失范行为性质,提请院务会或院党委会审议决定处理意见。
5.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
6.处理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向受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由受理部门牵头组织复查和答复。
8.经调查,确属诬告行为者,学院将对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二)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措施
对实施负面清单所列举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审、职务提升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理(学院有专门文件规定的,参照其规定作出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减发、停发津贴的经济处罚:
1.情节轻微或一般的,书面检查、约谈;
2.情节一般但影响较大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情节较重或影响重大的,停发自处理决定之日起的绩效津贴(激励津贴、专项奖励津贴),且取消下一年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激励津贴、专项奖励津贴、培训进修、评优奖励和申报项目等资格;同时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岗位解聘或撤职、开除(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是中共党员的,还要给予党纪处分;
4.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还须报请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5.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实行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制和问责制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系党总支、行政是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职责。学院将师德师风建设列为二级单位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的核心内容。
对二级单位(部门)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懈怠、放任自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不到位。
2.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师风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它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问责方式按照学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依据情节轻重,同时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