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者: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员发布时间:2024-12-19浏览次数: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管理的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实验,主动承担科研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安全管理与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满足实验室运行的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学校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立项、论证、实施、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学院要积极建设各类重点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鼓励与校外单位合作共建实验室或实验中心,以适应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实验室三级管理。实验管理中心为学校设立的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校长、分管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实验管理中心的职责

(一)在学校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

(四)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负责实验室综合信息的归档及数据统计。

第二十条 各学院应有一名院长主管全院的实验室工作。学院设立实验中心,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配备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按要求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逐步建立实验室建设评估制度。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建设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应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理论水平,较强实验教学或科研、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讲师(或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实验室管理人员由学院聘任或任命,报学校人事处及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验中心主任一般应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按照学校规定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二条 实验中心主任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学院根据工作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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