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员发布时间:2024-12-19浏览次数: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由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四条实验管理中心统筹全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实验室安全危险源清单,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五条 实验室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单位审核,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安全危险源清单。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等级划分可参考《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附件1)和《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附件2)。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根据学校教学与科研的特点,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其他类等类别。类别划分可参考《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分类参照表》(附件3)。

第九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危险源清单,同时报学校备案。实验管理中心应及时更新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危险源清单,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将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落实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分级管理要求按《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附件4)执行。

第十三条 安全等级为Ⅰ级/红色级的实验室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主动接受实验管理中心的监管。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学校实验管理中心、二级单位、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二级单位和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二级单位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应不定期抽查。Ⅰ级/红色级、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兰州工商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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