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商学院教师培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师学习和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教师教学和科研能力,加快教师专业化成长,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以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能力为重点,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各类高水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会议。
第二条 全校教师应自觉加强学习,遵守培训制度和规定,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以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训学习类别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培训是指除攻读学位、提高学历之外的各类培训、会议、论坛、学术交流等,包括校外培训和校内培训;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协会举办的会议、论坛等1天以内的,执行人事处公出考勤管理办法,不在本办法之列。
第五条 校外培训
(一)上级指令性培训。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上级组织安排的培训及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校外专项培训;
(三)国家教(行)指委、高校联盟、政府认可的包含高等院校的专业学术团队和行业龙头、知名企业、校企紧密合作单位等组织的培训及会议。
(四)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组织、学会、协会等团体举办的正规培训及会议。
第六条 校内培训。学校职能部门或本教学单位组织的专题培训、主旨报告、学术沙龙、研讨、教学观摩等相关培训。
第三章 培训组织管理
第七条教师外出培训审核与管理由所属教学单位和教师发展中心共同负责。教师发展中心负责教师外出学习和培训的审批;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师外出学习培训的选派、过程监督和培训结束后的分享交流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教师外出培训的选派要考虑学院的实际情况、培训需求、实际效果等,在不影响教学任务完成的情况下,选拔不同层次、不同级别、不同岗位的教师参加学习培训。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选派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原则上每学年不重复选派。马克思主义学院要兼顾各课程兼职教师的选派和培养。
第十条 教师参加培训及会议前,会议主办方要求提交书面发言材料或典型材料的,材料需提前报学校审定。
第十一条教师培训结束后,应按照本办法提交有关培训证明材料和培训心得等。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培训审批流程
(一)个人申请。拟参加培训的教师,个人提交《兰州工商学院教职工培训审批申请表》,并附培训文件或通知,报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
(二)教学单位初审。部门根据培训主办单位、参加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参训教师个人的工作实际、培训费用、时长等综合考虑,并经会议研究后签署意见。
(三)教师发展中心审核。对培训内容、培训费用、派出人员等进行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由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以文件为准),需二级教学单位推选教师参加培训的,先由各教学单位拟定人选,再按以上流程进行审批。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外出培训结束后,应及时将参训情况及最新前沿理论及学术热点等培训内容在本教学单位或由教师发展中心确定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分享交流。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结束后要认真整理培训期间的学习资料,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培训总结(或心得体会)和一篇通讯报道,培训总结包括学习感悟,对教学或专业建设、课程设计、教学改革、学校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通讯报道经部门审核后上传学院或学校网站。
第十六条 培训学习证明材料(结业证书、荣誉证书等电子版)及培训总结等一周内交至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参加培训教师返校后两周内,由所在学院组织在本教学单位内开展一次学习心得分享会,分享培训成果,教师发展中心派人参会。
第十八条 获学校及学院经费支持的各类培训,参训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提交总结报告和不参加经验分享的,所涉及的培训费用学校不予报销,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外出学习培训。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校外培训的教师,相关费用原则上从教学单位一流专业(课程)建设经费、学院(部门)教学发展基金、思政专项经费中支出,费用支出方式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的,其培训费用(含交通费、食宿费)按学校《二级学院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教师参加培训有关费用如从学校划拨部门的经费(教学发展基金等)中支出,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可直接报销;特殊情况需在学校划拨费用外支持的费用,申请部门要在审核意见中具体说明,报经校长(或执行校长)审批后支出。
第二十二条 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培训任务的,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参加培训的,其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参会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自觉树立良好形象,不做违反党纪国法和有损单位形象之事,否则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师培训纳入教师实践学习认定,具体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教师发展中心建立教师学习电子资源库,对培训课件、培训材料、培训总结等资料进行存档和分享,供其他教师交流学习。
第二十七条 教师参加培训期间的考勤管理按照《兰州工商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师培训申请审批通过后,由教师发展中心向人事处备案;其他教职工通过审批并参加培训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向人事处报备。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党组织书记、辅导员及其他教职工等参加培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工商学院教师参加培训审批(学术会议)登记表
2.兰州工商学院非教师岗人员参加培训(学术会议)审批登记表
附件1:兰州工商学院教师参加培训(学术会议)审批登记表.xls
附件2:兰州工商学院非教师岗人员参加培训(学术会议)审批登记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