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工商学院经济管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4-26浏览次数:54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责任制。

第三条 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实效、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目标,执行 “凡进必培、达标准入”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四条 凡在中心所有实验室内(包括教学和科研)专门从事或参与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教职工,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准许进入实验室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法规教育、规章制度、操作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自我保护教育以及预防教育。坚持以预防教育为主,预防教育重点在于开展防火、防爆、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漏、防泄密、防辐射、防污染等全防教育。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要把安全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与实验室典型事故案例、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实验项目安全操作流程、特种装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防护装置使用、消防器材使用和自救逃生方法等内容相结合。

第七条 实验室根据各自特点制定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警示标识等安全文化载体,并在明显位置张挂宣传,监督执行。不断加强师生员工履行实验室安全义务的自觉性,提高实验室安全防范与自我防护的能力。

第八条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该形式多样,可采取教育讲座、专题培训、交流学习、参观展览、案例教学、在线教育、举办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印制发放实验室安全手册、开展实验室安全月宣传活动、组织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十条  教职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的特点开展,每学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突发事故的模拟演练。

第十一条  全校新入职员工和学生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前,必须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经过培训,达到实验室安全准入要求,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二条  学生在开展实验活动之前,由各学院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初次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实验、科研实验、论文实验、实习实训和创新创业项目等环节前的学生必须进行学科安全教育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经过安全培训通过的学生进入专业实验室前,由各实验室根据具体实验项目、仪器设备、原辅材料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护措施,对学生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相应专业实验室。

第十四条  学生的安全教育除了结合专业实验安全教育外,还应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设计的全过程教育,在各种教育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开展安全事故案例教育,使安全教育“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十五条  中心实验室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准入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准入的责任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本办法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与环境保护事故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教育责任单位要详细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准入制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资料,各级安全教育计划、内容和实施情况作为年终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项目,作为事故倒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经管实验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有新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按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